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其目的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文章发布员:张玉芹